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6民初8902号
原告:湖北省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观筑(黄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某集团湖北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湖北省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某集团湖北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日立案,原告湖北省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于2024年8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省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省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98元,由原告湖北省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