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5民初11527号
原告:***,男,195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
原告:***,女,201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
法定代理人:***,系***之父。
原告:***,女,195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建祥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建祥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
法定代理人:***,系***之父。
被告:中国某某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
负责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某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自贸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