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汇洋船舶机械有限公司

某某与大连顺通船舶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大连汇洋船舶机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03民初1212号 原告:***,男,汉族,1956年3月2日出生,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大连顺通船舶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沿海街**。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大连汇洋船舶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水师营街西沟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大连顺通船舶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大连汇洋船舶机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原告依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艾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