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百斯特电气有限公司与武汉钢铁工程技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节能分公司、宝信软件(武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7民初108号
原告:武汉百斯特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流芳大道52号武汉?中国光谷文化创意产业园D14栋2层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男,198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武汉百斯特电气有限公司员工,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被告:武汉钢铁工程技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节能分公司,营业场所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290号。
负责人:**。
被告:宝信软件(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青山镇武汉国际钢铁物流服务中心(钢谷)一期4栋15-22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百斯特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钢铁工程技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节能分公司、宝信软件(武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武汉百斯特电气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