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百斯特电气有限公司与武汉钢铁工程技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节能分公司、宝信软件(武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7民初3315号
原告:武汉百斯特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流芳大道**武汉?中国光谷文化创意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钢铁工程技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节能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iv>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宝信软件(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青山镇武汉国际钢铁物流服务中心(钢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武汉百斯特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钢铁工程技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节能分公司、宝信软件(武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武汉百斯特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百斯特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百斯特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武汉百斯特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