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民初3642号
申请人:淮安万华节能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116902830359,住所地:淮安市清浦工业园浦发大道9-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富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143252846H,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科技馆街1600号银泰国际商务中心3701室。
申请人淮安万华节能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富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淮安万华节能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浙江富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等额财产116696.29元。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安万华节能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富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6696.29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1103元,由申请人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淑瑶
书 记 员 徐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