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保税区金运通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676张家港保税区金运通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张家港保税区天翔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2民初2676号之二 原告:张家港保税区金运通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保税区扬子江国际化工园北京路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保税区天翔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上海西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家港保税区金运通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保税区天翔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原告张家港保税区金运通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保税区金运通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港保税区金运通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59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13059元,由原告张家港保税区金运通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任洪国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