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保税区金运通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港保税区金运通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张家港保税区天翔电气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82民初7792号 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天翔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上海西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金运通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扬子江国际化工园北京路2号。 原告张家港保税区天翔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保税区金运通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天翔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金运通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0000元进行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天翔电气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天翔电气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金运通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