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兴华城市环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甘肃兴华环境设施有限公司、甘肃义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甘1027执保3号 申请保全人:甘肃兴华环境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5268号名城广场4号楼19层19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保全人:甘肃义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城关镇工业园区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关于申请保全人甘肃兴华环境设施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甘肃义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甘1027民初347号民事裁定书,要求冻结被保全人甘肃义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495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在执行过程中,于2023年2月4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网络查询,并于2023年2月6日对甘肃义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原支行6101××××6646账户存款以749500元为限做了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977.99元;对在中国银行庆阳市南街支行1040××××2843账户存款以749500元为限做了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0元。 本院认为,(2023)甘1027民初347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保全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3日作出的(2023)甘1027民初347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