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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五龙装修材料有限公司、兰州冠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2民终6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五龙装修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九州大道259号3**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MA738L6X1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冠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园路601号甘肃省商会大厦A座7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739605745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违,甘肃金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金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甘肃五龙装修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兰州冠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21)甘0271民初5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21)甘0271民初50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甘肃五龙装修材料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5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吴     杰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