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03民初840号
原告:兰州冠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园路601号甘肃省商会大厦A座703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金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南滨河中路1499号。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兰州冠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兰州冠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兰州冠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冠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3元,由原告兰州冠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