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杭经开民初字第665号
原告:杭州邦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被告:杭州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邦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邦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杭州邦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邦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8013元,减半收取19006.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杭州邦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