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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世纪信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珠海浩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某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4民辖终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浩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市世纪信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男,汉族,住址:珠海市香洲区。 上诉人珠海浩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珠海市世纪信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5)珠香法知民初字第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受理珠海市世纪信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珠海浩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珠海浩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原审法院管辖本案提出异议,认为其注册地址在珠海市横琴新区,故原审法院应当将本案移送至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粤高法(2014)27号文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珠海市香洲区、惠州市惠城区、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通知》,上述三个基层法院审理发生在其辖区内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具体本案而言,***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根据以上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珠海浩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珠海浩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上诉人珠海浩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诉称,其公司的注册地为珠海市横琴新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应由珠海浩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即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管辖。但一审法院认为香洲区法院有管辖权的理由是***的住所地是在香洲区内,但上诉人珠海浩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并不认为***的住所地是在香洲区内。***的身份证显示的地址为四川省南充市,并无反映其住所地是在香洲区内,也没有其他证据显示***的住所地是在香洲区内。既然***的住所地不清楚,应当由已经查明的上诉人珠海浩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为此请求:依法撤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5)珠香法知民初字第70号的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依法改判将本案移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查明,珠海市世纪信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二审期间提供一份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登记表》,该表显示,***于2009年6月19日购买了珠海市前山房。珠海市世纪信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二审期间又提供一份珠海市公安局户籍《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该表显示,***于2013年1月4日户籍为珠海市香洲区。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业秘密纠纷,属集中管辖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又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粤高法(2014)27号文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珠海市香洲区、惠州市惠城区、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通知》,上述三个基层法院审理发生在其辖区内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从涉案证据显示,***住所地为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珠海浩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诉认为将本案移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