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四川通发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唐人通信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通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甘孜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稻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3337民初59号之一
原告:***,男,198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青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四川新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四川新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被告:四川通发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高朋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唐人通信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七路***号综合办公楼**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重庆通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红锦大道***号***幢。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甘孜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市炉城镇榆林新区贡嘎路*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通发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唐人通信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通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甘孜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重庆通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起诉对象错误为由撤回对重庆通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权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重庆通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