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北流燃气有限公司

广西北流燃气有限公司、广西北流市锦昌瓷业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981执412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北流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流市城东三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西北流市锦昌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流市日用陶瓷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广西北流燃气有限公司与广西北流市锦昌瓷业有限公司供气合同纠纷一案,北流市人民法院(2017)桂0981民初31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北流市锦昌瓷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广西北流燃气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325.1819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17348元,申请执行费34918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各银行、房产、土地、车辆、工商、证券等部门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 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黄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