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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市政工程总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民终13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市政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友爱路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7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6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 原审被告:安阳市新东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市市政工程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新东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21)豫0522民初55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21)豫0522民初558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郑州市市政工程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52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 冰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孟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