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皖1802执899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中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熏化路星隆国际广场22幢10-2、10-3、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743080179U。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正大浩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麒麟大道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MA2Q3T4W7L。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安徽中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正大浩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作出的(2020)皖1802民初50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安徽正大浩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徽中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355516.83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3781.5元、执行费5289元。本院于2021年02月04日立案执行。
为了保护申请执行人安徽中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防止被执行人安徽正大浩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转移财产,本院现对被执行人安徽正大浩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正大浩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64587.33元或冻结、查封、扣押、提取其等价值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至少提前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