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105民初3768号
原告:河北某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女,汉族,1982年4月12日出生,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原告河北某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某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9日立案。原告河北某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某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某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78.07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北某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