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203民初6385号
原告:***,女,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
被告:厦门市港北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槟榔西里148号天湖大厦B座10C1**。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厦门市港北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2017年4月20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孙 蕾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