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03民初14908号
原告:厦门飞亚捷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安岭路999、1001号402单元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678287738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员。
被告:华南行(厦门)国际物流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一里7号楼6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05488712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厦门飞亚捷电梯有限公司与华南行(厦门)国际物流供应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厦门飞亚捷电梯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飞亚捷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飞亚捷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飞亚捷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莹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法官提示: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和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保全措施应当缴纳申请费;申请费由原告负担,原告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