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鸿睿(北京)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凯德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与中航鸿睿(北京)航空科技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财保558号 申请人:北京凯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工业开发区漷兴三街6号。 法定代表人:**恕。 被申请人:中航鸿睿(北京)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凯德**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航鸿睿(北京)航空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62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金额的其他财产,并提供现金64860元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凯德**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航鸿睿(北京)航空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62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金额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601元,由申请人北京凯德**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李 耀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