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科智能电气(苏州)有限公司

1081苏州上电科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苏州惠林炉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506执1081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上电科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迎湖工业园万丰路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虎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惠林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淞港村(板桥)。 法定代表人***。 苏州上电科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苏州惠林炉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作出的(2015)吴甪商初字第1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苏州惠林炉业有限公司确认结欠苏州上电科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43770元,于2015年9月、10月、11月、12月的每月30日前各支付30000元,于2016年1月30日前支付23770元;如苏州惠林炉业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苏州上电科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就苏州惠林炉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的全部金额一并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634元,由苏州惠林炉业有限公司负担。因苏州惠林炉业有限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苏州上电科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苏州惠林炉业有限公司给付113299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标的113299元。 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执行中,经本院向相关金融、房管、车管部门调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进程告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失信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吴甪商初字第1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 判 长  张 敏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