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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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31民初1403号
原告:***,女,1964年9月16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同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天网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福州路28号奥林匹克大厦2栋1**807室。
法定代表人:**发,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西省天网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都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贡江南区于河路西侧水南大道北侧枫叶花园G3栋06商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南芳(于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西省天网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江西省天网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都分公司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查。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亲属**发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5000元;2、判决被告支付一次性抚恤金47360元(4736元×10=47360元);3、判决被告支付
被抚养遗属困难补助费108000元(450元/月×20年×12月/年=108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9年2月13日,原告亲属**发入职被告公司保安,派遣到于都中学门卫室工作,2月27日上午,**发在工作岗位上犯病,同事发现后问其是不是不舒服,他坚持到下班后,去于都县楂林医院办理住院手续,并于当晚21时10分许回工作岗位,停好摩托车后,走进值班室一头栽倒不省人事,经120抢救无效当场死亡。
2019年2月28日,申请工伤认定,3月28日,于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7月12日,于都县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维持(2019)第71号工伤决定;后经章贡区人民法院、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结论,**发的死亡不属于工伤。
2020年底,原告向被告2主张**发非因工死亡抚恤金等费用,被告2不予处理,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只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主张非因公死亡赔偿需经仲裁前置,原告现主张被告支付因其亲属**发非因公死亡的赔偿诉求并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该诉请已经过仲裁前置程序,故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2元,在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当事人申请退费的,请在本裁判文书生效后六个月内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