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302民初1975号
原告:***,女,生于1964年9月14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清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清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生于1971年2月27日。
被告:金昌市佰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昌市汇金财富广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山,甘肃金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金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中核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四0四生活区***A1-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诉被告***、金昌市佰亿置业有限公司、甘肃中核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8日以被告***已经对案涉房屋进行了防水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魏 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