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1235号之三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中城汇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
被告:***,男,197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中城汇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作出(2023)沪0118民初1235号民事裁定,冻结、查封被告苏州中城汇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43,109.06元的财产。因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被告苏州中城汇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亦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苏州中城汇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价值143,109.06元财产的冻结、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周 莹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倪 佳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