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爱德电气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宝某某电气有限公司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民申89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化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宝***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松白路**合志和工业园内厂房****2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宝***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司)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终21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确系装卸搬运及运输业的从业人员,在货物搬运的过程中,已经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多次提醒***司员工,要先将配电柜移至地面再搬运。***司员工未听从***的建议,生硬推起货物,***担心***司员工三人搬运货物会出事,迫于无奈的情形下,***在***司员工多次请求下才出手帮忙的。现有新证人***的证词及***与***司法定代表人***的录音新证据证实。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受伤时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司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二审法院主观臆断***存在重大过失,认定***需承担50%的法律责任,没有事实依据及证据佐证,属于错误裁判。据此,请求再审。 被申请人***司提交意见称:***司不承认***属于义务帮工。***义务帮工的对象是他所在的为***司服务的运输公司,***不可能在上班时间到***司义务帮工。***司虽对判决结果有所保留,但愿意接受二审判决,并已履行判决。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根据***的申请再审理由,本案应审查的问题是:***是否应承担50%的责任。 义务帮工行为虽然值得提倡,但帮工人也应采取合理的方式,并注意自身安全。本案中,***是案涉货物运输承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是装卸搬运及运输业的从业人员,其对装卸搬运工作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从***的起诉意见可知,***已发现了案涉货物的搬运方法存在危险,但其就搬运货物进行帮工时疏于观察搬运环境,采取的搬运方法缺乏安全保障,对其自身受伤存在过错,一、二审法院据此认定***与***司就本案事故的发生各承担50%的责任,并无不当。***申请再审提供的证人证言及录音,均不足以推翻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 综上所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