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陕0326执297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世沃顺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县(姜眉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6MA6X912F5F。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生于1990年1月24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眉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申请执行人陕西世沃顺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326民初19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由被执行人***清偿申请执行人陕西世沃顺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销售款4700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内容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612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就本案执行问题,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陕西世沃顺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销售款47000元。还款期限为:2022年5月9日前偿还案款3000元,从2022年6月起,每月10日前偿还3000元,直至所有案款全部偿还完毕。若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依原调解书恢复执行,执行费612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陕0326执29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