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世沃顺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世沃顺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陕0326执38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世沃顺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县(姜眉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6MA6X912F5F。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2年9月26日,汉族,住眉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申请执行人陕西世沃顺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326民初19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由被执行人***清偿申请执行人陕西世沃顺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货款78100元及利息。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内容自觉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费108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经查询,被执行人***有部分存款已扣划,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房产、证券、股票、车辆等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陕西世沃顺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已受偿标的1099元,未受偿案款77001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陕西世沃顺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案件的执行。本案执行费108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陕0326执26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