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斐森尔净化科技有限公司

757苏州斐森尔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与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民初757号 原告:苏州斐森尔净化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MA1P0H1K8D,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社区金周路246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州湾律师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州湾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10929279P,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科学园彤天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臻***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臻***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斐森尔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苏州斐森尔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斐森尔净化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斐森尔净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8元,由原告苏州斐森尔净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