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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包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203民初3874号 原告:***,男,195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包头市昆都仑区。 诉讼委托代理人:***,内蒙古佳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委托代理人:**,内蒙古翰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包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昆都仑区友谊大街30号街坊明日星城***甲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包钢房地产来发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2021年7月19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  婷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