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神州数码一诺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神州数码一诺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8民初31788号 原告:**,女,1985年9月18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振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神州数码一诺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中关村延庆园风谷四路8号院27号楼2096。 法定代表人:都旺,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神州数码一诺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数码一诺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神州数码一诺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入职情况:2013年8月13日。 二、工作岗位:销售主管。 三、月工资标准:税前岗位工资4100元。 四、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主张金额为6616.11元,同意以此作为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神州数码一诺公司主张金额为6391.11元,称午餐补助不应计算在内,如果计算上午餐补助,则金额为6616.11元。 五、工资支付形式及周期:神州数码一诺公司于每月15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上一自然月工资。 六、劳动合同解除时间及原因:2020年12月1日,**向神州数码一诺公司发送解除劳动合同的电子邮件,内容为:神州数码一诺的领导:事件一、在今年的9月初,***早会要求,加大了外出拜访客户的次数,但10月份的工资体现却为零!被认定为旷工;事件二、在2016年和2019年平均工资都在公司实际缴纳社保基数之上……鉴于本人在2020年10月15日发放的工资为零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2项和第5项规定,和疫情期间劳动法规定,工资发放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故,本人现提出于2020年12月1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七、2020年9月工资支付情况:当月**工资为0元。 神州数码一诺公司主张,**的考勤方式为打***,如果全天外出不需要回公司打卡,外出需要向领导说明具体情况,在次月提出补考勤申请。**名下如有超期借用物料以及超期欠款,则依据公司规定缓发工资。2020年9月**应发岗位工资4100元,但其有15天全天未刷卡,每次扣全月工资的4%,考勤扣款2460元。此外还有物料超期借用扣款410元(已于2020年11月补发)、超期欠款扣款410元(直至2021年4月其公司确定新的责任人后,公司将**在职期间的超期欠款确定到新的责任人名下,故其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将因超期欠款扣发的金额予以支付),再扣除社保及公积金,当月应发工资是-0.66元,故实际支付0元。就该主张,神州数码一诺公司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员工手册》部分章节及签收页。《员工手册》第四章考勤及请休假管理规定第六条考勤与工资计发:单次未打卡或签到,并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补考勤申请或考勤申请未获批准的,每次扣当月工新总额的2%。全天未打卡或签到记为2次单次未打卡或签到。(三)员工旷工的,当日无工资,并额外处以经济性处分:旷工1个工作日扣当月工薪总额的4%。第八章第四条工薪扣款:以下款项将于员工工薪中扣除:(一)考勤扣款(税前):根据《考勤管理规定》针对员工缺勤、旷工的扣款……(七)公司扣款(税前):包括公司针对员工的经济处分、员工向公司借款超期未还、员工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其他扣款等。签收页显示:如果公司的规章制度发生更新,员工应遵守DCone网站公示的最新的规章制度。回执处载明:本人已收到《神州数码员工手册》,并将严格遵守该手册及其他公司规章制度。如公司规章制度发生更新并公示于公司网站,本人同意遵守更新的规章制度。签字处有**签字,日期为2013年8月13日。 2、邮件及沟通软件对话截图。其中2020年8月3日,公司群消息中发送:在北京上班的同事请工作日每天都需要到公司打卡,如果没有打卡需要请假。**回复收到。2020年9月3日,群发送消息:京区考勤,销售员请假描述:拜访客户(需要增加客户名称和具体时间);从9月开始,如不完整我会都拒绝。2020年8月4日,人事发送消息:大厦统计实行正向考勤,工卡打卡,打卡时间早9:00-9:30,晚18:00-18:30。微信截图显示**的领导**于2020年10月9日22:30向**发送消息:你的考勤年假怎么没有提前申请?还有拜访客户的需求和对应报价方案请发给我。还有厂家培训?把培训邀请发给我。你不回复我相关信息我没有办法给你批复考勤的。2020年10月10日9:25**回复:年假我以为直接提呢。拜访客户还没涉及报价呢,后面从23号-27号,都是节前打点。 3、《物料借用管理规定》和《维修事业部超期欠款扣款管理规定》、《供应链本部科捷法人体超期欠款扣款管理规定》。其中《物料借用管理规定》中载明:第七条处罚措施,第5款超期借用扣款原则,每月25日财务部向人力资源部提供缓发人员名单,每月扣款直接责任人工资的10%,归还当月给予补发。《维修事业部超期欠款扣款管理规定》《供应链本部科捷法人体超期欠款扣款管理规定》载明:对于超期欠款,处理原则:1对于员工名下所有超期的欠款,从产生超期30天的当月开始,对每月实发工薪的10%进行缓发,直至欠款收回或诉讼(仲裁)判决结果公布,若没有造成公司损失则全额补发,否则根据相应的问责处理规定进行扣发。(三)若超期30天以上的销售员在办理调动或者离职,处理原则:2)销售员办理离职的,由新责任人承担后期欠款责任,从办理转移以后的当月起缓发新欠款责任人工薪,离职人员转移欠款后可以补发之前缓发工薪。上述三个规定均为部门规定。 4、电子邮件截图。其上显示数月神州数码一诺公司向**发送电子邮件,内容为告知因超期欠款而缓发工资的情况。 5、考勤记录。其上显示**2020年9月2日、4日、8日、10日、14日、15日、17日、18日、21日、22日、23日、27日至30日,请假记录处为“全天未刷卡”。表中有9月部分日期,存在**审批**提交的未打卡原因的记录。 6、超期欠款缓发明细、风险基金扣款明细表及薪资支付凭证。其中超期欠款缓发明细载明2017年5月至2020年11月期间缓发情况,其中2020年10月缓发第38次。风险基金扣款明细表载明2020年10月风险基金为0元。(神州数码一诺公司主张当月应扣410元,但因补发2020年9月物料超期借用扣款410元,故最终为0元)其中2021年5月21日转入16863.1元。 就上述证据,**不认可《员工手册》部分章节的真实性,认可签收页签字的真实性,但称从未见过文件;认可证据2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称**晚上才发微信,其次日回复,但**未予以审批通过;认可证据3、4、5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认可证据6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超期欠款缓发明细、风险基金扣款明细表的证明目的。 **主张,其考勤方式为打***,全天外出不需要回公司打卡,在开早会的时候会说明自己的工作情况,外出不需要向领导说明具体情况,未打卡的日期在次月系统提交一下情况说明交给**审批,每月均审批通过,只有九月份没有审批通过,所以显示缺勤。其2020年9月均正常提供劳动。其作为销售人员,不涉及物料,故不存在物料欠款。超期欠款原因是公司将发票开错了,后重新开了发票,但是开错的发票被客户弄丢,无法归还。 就该主张,**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QQ群会议截图。其上显示2020年9月部分日期群内早会报到情况,2020年9月18日,**发送消息:早会请假,在医院。 2、系统截图。其上显示**2020年9月全天未刷卡的15天中,有11天说明为“拜访绿色金可、中广电传媒、***、拜访新起点绿叶并开会讨论服务方案、拜访启航新业、中广电传媒……拜访新东方……约见北京***……”内容均为拜访客户。9月28日至9月30日说明中为“申请年假”。审批人处显示**。 3、微信截图。部分微信系2020年9月**与同事沟通,内容有投标、报价等工作中的事项进行询问和回复。部分微信系2020年9月**与客户的沟通,内容大部分为项目沟通、保修沟通。 就上述证据,神州数码一诺公司认可证据1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据2的真实性;神州数码一诺公司主张除**微信截图外,认可与公司同事微信截图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与客户微信截图的真实性。 八、仲裁请求:**要求神州数码一诺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工资差额为由申请仲裁。 九、仲裁结果: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海劳人仲不字[2021]第88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为由,决定不予受理。**不服该决定,于法定期限内起诉。 十、原告的诉讼请求:1、神州数码一诺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6241.51元;2、本案诉讼费由神州数码一诺公司承担。 法院认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否构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条件。根据查明的事实,2020年9月**实发工资为0元,其中扣款项有三部分,分别为考勤扣款2460元、物料超期借用扣款410元、超期欠款扣款410元,以上扣款是否正当以及扣款是否对个人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系本案的关键。首先,就考勤扣款,神州数码一诺公司已经告知**如没有打卡需要请假以及外出拜访客户需要具体汇报客户信息,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正当管理权,**理应遵守。现**主***记录中全天未刷卡的15天均在提供劳动但系统审批未通过,对此其提交的系统截图中其所填写的内容均为外出拜访客户,但微信截图中并未见与之相对应的内容,显然不符合常理,**并未就己方主张予以举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进而神州数码一诺公司以旷工为由扣除上述款项,并无不当。其次,就物料超期借用扣款410元,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之时,此笔款项已经支付。就超期欠款扣款410元,根据神州数码一诺公司提交的证据可见,近几年均存在缓发情况,并且通过邮件告知**,**均未提出异议,在一定程度上视为其认可此种缓发制度。**,2020年10月该410元的缓发,并未从根本上影响**的生活,神州数码一诺公司亦非主观恶意缓发,综上,**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以上事项,双方对第七项有争议,其他事项无异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耿 余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