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白民催字第4号
申请人南方汇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白云区都拉营。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南方汇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9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出票人南方汇通股份有限公司遗失的票号为1030522003686354,金额为人民币73650.00元,收款人为贵州筑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账支票一张无效。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