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民初34728号
申请人:广东世创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石洲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2244413X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中山英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申堂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UTW20X2。
法定代表人:***。
广东世创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山英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东世创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山英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768.6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作为本案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世创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山英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768.6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或财产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案件申请费397.69元,由申请人广东世创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