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世创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世创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巨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06民初37989号 原告:广东世创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珠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语,广东珠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巨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世创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巨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570000元。并以本金28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并以本金28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二、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26日,原告与被告就连续式不锈钢带材光亮退火生产线和氨分解发生装置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总价为5700000元。《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交付3套连续式不锈钢带材光亮退火生产线和一套氨分解发生装置。同时,合同对交货范围、交货期、技术资料、设备验收、设备调试、售后服务和结算方式进行了约定。合同第九条第3、4款约定,设备安装调试完成10日内,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总额5%的进度款;设备调试完成12个月内,被告支付合同总额5%的质保金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的全部义务。被告也在2019年6月29日向原告出具了全部设备的《最终验收报告》。同时约定,合同质保期到2020年6月29日结束。但时至今日,虽经原告的多次交涉,被告却迟迟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将合同总额5%的进度款和合同总额5%的质保金,合计57万的款项支付给原告。因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合同第八条约定了“交货地为卖方厂区”,且原告为接收货币一方,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法庭依法支持原告的请求。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原、被告营业执照、合同、送货单、发票、验收报告、企业询征函复印件、律师函、快递单。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证明内容可以相互印证,本院对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但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状和证据,视为自动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 2018年7月26日原被告签订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连续式不锈钢带材光亮退火生产线等设备,合同价款为5700000元。双方签订合同后,被告预付合同总额的30%作为订金,原告收到订金一周内开具合同总金额的30%发票给被告;发货前,原告开具合同总额60%的发票,被告于收到发票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60%,原告收款后交货。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10日内,原告开具合同总额的10%发票,被告收到发票一周内支付合同总额5%的进度款。设备安装调试完成之日起12个月内,被告支付合同总额的5%为质保金。 2019年4月30日原告将案涉设备交付给被告,被告在送货单中加盖公章确认收货。 2019年6月29日原被告双方签署《最终验收报告》,确认涉案合同约定的设备已经完成交付,经确认原告已按约履行了义务,被告将按合同注明条款支付款项;同时双方确认合同质保期到2020年6月29日结束。 另查,原告先后向被告开具了金额合共为5700000元的发票,其中2019年7月10日原告开具一份570000元的发票,被告工作人员于2019年7月13日签收。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案涉《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真实,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原告已依约向被告供应货物,且双方签署《最终验收报告》确认设备已正常交付,被告应当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根据《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被告应于设备安装调试完成且收到原告开具合同总额10%发票后一周内支付合同总额5%即285000元,于设备调试完成之日起12个月内支付合同总额5%即285000元。现原告主张被告逾期清偿上述款项,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反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支持。被告应向原告支付570000元设备款。虽然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双方对逾期付款利息存在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本院对原告主张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予以支持(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因被告应于收到发票后一周内支付285000元,于设备调试完成后12个月内支付285000元,故逾期利息应以285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7月21日起计算至2020年6月29日止,以570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6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原告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巨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世创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70000元及利息(以285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7月21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6月2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此后以570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6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东世创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7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重庆巨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世创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本院不作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判员 钟 贵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