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民初34727号之一
原告:广东世创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石洲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2244413X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山市奥***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兆****路70号第六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4MXTJX8。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世创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奥***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原告广东世创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世创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世创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20.83元、财产保全费676.66元,合计1397.49元(原告广东世创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东世创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