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舜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11902苏州舜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591民初11902号 原告:苏州舜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0676196680,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胜***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简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简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苏州。 原告苏州舜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鑫物业”)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0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舜鑫物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服务费5498元(2017.1.1-2019.12.31)及违约金暂计1716元(半年物业费916元为本金,自2017年7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5月31日,应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合计721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诉请金额变更为6250元,其中违约金按照年利率8%计算为752元。事实和理由:被告系苏州工业园区云顶花园4幢303室房屋业主,原告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为被告所在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该小区物业服务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1.5元,每半年交纳一次物业服务费,逾期按应付金额日千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被告拖欠原告物业服务费,经原告多次催缴,被告均未支付物业服务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苏州工业园区云顶花园4幢303室房屋业主为***,建筑面积为101.82元,产权登记日期为2007年5月10日。 2017年,原告舜鑫物业与云顶花园业主代表大会授权的云顶花园业主委员会签订《苏州市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云顶花园的物业服务,时间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按照建筑面积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费每半年收取一次,每年6月30日前交纳上半年的物业服务费,每年11月30日前交纳下半年的物业服务费。业主逾期缴纳物业服务费的,原告可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缴费用千分之五加收违约金。根据《苏州市物业服务合同》及物业服务合同报送表,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住宅公共服务费0.9元/月/平方米,另外收取代收代缴费0.6元/月/平方米。 诉讼中,原告称提供物业服务期间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被告就上述期间的物业费均未缴纳,已通过上门催缴、电话联系及律师函方式向被告催缴过物业费。2019年12月31日,原告合同期满撤场。 以上事实,有《苏州市物业服务合同》、不动产权登记簿、律师函等证据以及当事人当庭***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该协议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原告提供物业服务,被告作为业主理应缴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原告主张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物业费5498元,被告为就上述期间物业费已缴纳举证证实,故本院依据物业费收费标准、建筑面积核算物业费为5498元。对于原告主张的物业费违约金,合同明确约定了物业费付款时间及违约责任,但原告主张计算标准过高,本院酌情支持计算至判决之日的违约金885元。被告***未到庭抗辩,应当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理应承担不利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舜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5498元、违约金885元,合计6383元。 二、驳回原告苏州舜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该款项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舜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施 昌 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风险提示如下: 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进行信用惩戒。 1.限制高消费行为,包括限制乘坐火车、飞机、住宿星级酒店、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2.任职资格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3.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限制招投标等。 二、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等。 三、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将予以拘留、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