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柒月广告有限公司

深圳市柒月广告有限公司、佛山穗誉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605民初7977号 原告:深圳市柒月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穗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 上列当事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5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向原告支付服务费100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22年,原告与被告签订《营销广告策划服务合同》(下称“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关于奥园弘阳公园一號项目(下称“项目”)的营销策划服务,具体包括项目的市场调查、研究、定位、推广策略制定、广告策划创意设计及相关销售顾问服务,合同服务期为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共计9个月,服务费由固定费用和绩效费用构成,其中固定费用为45000元/月,绩效费用为5000元/月。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提供2022年4月至9月期间的服务,并提供经双方确认的请款资料,包括《营销采购验收单》和足额发票,被告签收后未提异议,后双方签订《合同补充协议书》,约定于2022年9月30日解除合同,确认未付款金额为2022年8月至9月期间的服务费100000元。合同第八条违约责任约定,经原告书面催告后十个工作日内未支付的,每逾期一日,被告按应付未付款的每日万分之一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截至原告起诉日,被告仍未支付服务费1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原告有权请求被告支付服务费1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 被告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原告所诉事实。 另查明,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提供2022年4月至9月期间的服务,并提供经双方确认的请款资料,包括《营销采购验收单》、300000元发票,被告予以签收。2022年11月3日,双方签订《合同补充协议书》,约定于2022年9月30日解除合同,确认未付款金额为2022年8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的服务费100000元(注明“以最终验收情况金额为准”)。为此,原告已开具10万元的发票,但被告未予清偿。 本院认为,本案为服务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服务,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相应的服务费。根据原告的举证,被告欠付的服务应为10万元。对此,被告未予抗辩,亦无反证推翻原告的主张。据此,本院确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10万元的服务费。另外,被告未依约、及时、足额付清服务费,故应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本院确定被告应支付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100000元为计算基数并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从2022年12月21日(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以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佛山穗誉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市柒月广告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100000元以及支付以100000元为计算基数并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的从2022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违约金;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深圳市柒月广告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穗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深圳市柒月广告有限公司多预交的1500元诉讼费部分,由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