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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柒月广告有限公司、惠州市海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304民初10511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柒月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4001号深圳市世纪工艺品文化市场309B栋6楼南-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8826044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棠予,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惠州市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稔山镇上光板尧岭(原广汕公路尧岭村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3673066768T。 法定代表人:***。 上列原告诉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柒月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71.74元、保全费1667.8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边国来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