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304民初10511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柒月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4001号深圳市世纪工艺品文化市场309B栋6楼南-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8826044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棠予,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惠州市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稔山镇上光板尧岭(原广汕公路尧岭村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3673066768T。
法定代表人:***。
上列原告诉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柒月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71.74元、保全费1667.8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边国来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