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智慧皆成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安徽讯飞皆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与湖南网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民初909号 原告:安徽讯飞皆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望江西路666号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A5楼16-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586135067G(1-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网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文艺路街道芙蓉中路185号26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MA4L5N1T78。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讯飞皆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网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安徽讯飞皆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小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