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91民初938号
原告:安徽讯飞皆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望江西路666号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A5楼16-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586135067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同创商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兴岛经济区长兴路606号嘉恒国际小区2-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4687077695T。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徽讯飞皆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同创商务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安徽讯飞皆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安徽讯飞皆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小娟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娉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