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2901执44号
申请执行人:***成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技园武大园路4号巨成科研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179386291。
法定代表人:高作平,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理乐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工业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592027126W。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关于***成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与大理乐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云2901民初16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大理乐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成结构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大理乐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536095.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626元,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大理乐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经网络执行查控,**被执行人大理乐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904.89元已冻结扣划发放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及中国银行账户上的部分存款为保证金账户不能冻结扣划),此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证券等财产登记信息。后经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大理乐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大理市大理创新工业园区***大凤路以*****S5幢101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云(2017)大理市不动产权第0001750)、102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云(2017)大理市不动产权第0001751)、103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云(2017)大理市不动产权第0001752)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轮候查封;S5幢104(1-3层)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云(2017)大理市不动产权第0001753)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首先查封;因上述四处商铺已办理最高额抵押暂无处置价值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暂不处置。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大理乐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21年6月29日本院依法进行终本约谈,将案件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实体权利能否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及财产状况。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