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巨成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成结构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27民初119号 原告:***成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技园武大园路4号巨成科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179386291。 法定代表人:高作平,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196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成结构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湖北省仙桃市,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百舸水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 被告:湖南百舸水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370号省水利厅防汛大楼281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07072905906。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湖南百舸水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成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百舸水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成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结构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湖南百舸水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结构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6398元,由原告***成结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