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303民初2103号
原告:温州市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xxxxxxx。
法定代表人:闫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xxxxxxx。
法定代表人:虞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展宇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市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某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24元,减半收取计1162元,由原告温州市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