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四川川交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22民初3066号
原告***,男,,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府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告***,男,198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告四川川交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川交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川交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自身诉权的处分,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川交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379元,减半收取419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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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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