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骏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阜新海港置业有限公司、大连骏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民申69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阜新海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滨河路2-108网。
法定代表人:肖海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爱学,辽宁普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大连骏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光明山镇前杨村。
法定代表人:玉崇强,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阜新海港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大连骏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9民终6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阜新海港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日以“双方在执行程序中达成和解,双方就本案已无争议”为由,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阜新海港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阜新海港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颖姝
审 判 员 姜 峰
审 判 员 关鹿凝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邹洁茹
书 记 员 张雪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