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骏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辰洲经贸有限公司、大连骏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辽0283执恢1336号
本院执行的大连辰洲经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大连骏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9日做出了(2009)大审民终再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大连辰洲经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回转,执行标的额:913965.74元,执行费11540元(未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划拨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925505.74元,暂不宜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刘 美 执行员 孙 京 执行员 张瑞昌
书记员 唐 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