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辽0115执4749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
法定代表人代某,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某,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沈阳市辽中区某某服务中心,住所地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系中心主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24)辽0115民初50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沈阳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市辽中区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2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登记、知识产权、公积金、金融理财、收益类保险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陈某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本院预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陈某采取拘留措施,因申请人不要求拘留及对政府工作的负面影响而未伟采取拘留措施。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周某,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24)辽0115执474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执行长费某
执行员程某
执行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陈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