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青0102执557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省创业发展孵化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900710493209X),住所地青海省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海万通新能源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900661948827B),住所地东川工业园区金桥路36号科技孵化大厦6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青海省创业发展孵化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万通新能源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9)青0102民初31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青海万通新能源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青海省创业发展孵化器有限公司欠付租金518841.85元、房屋占有使用费95542元、违约金17808.36元、案件受理费11104元,合计:643296.21元。因被执行人青海万通新能源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申请人青海省创业发展孵化器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0年03月12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青海万通新能源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执行费8833元。
本院依据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9)青0102民初31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03月1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青海万通新能源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青海万通新能源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申报个人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青海万通新能源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青海万通新能源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2020年8月28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青海省创业发展孵化器有限公司,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20年8月28日,被执行人青海万通新能源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青海省创业发展孵化器有限公司643296.21元。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法律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常 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蒋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