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创业发展孵化器有限公司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青海省创业发展孵化器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青01执3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住所地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被执行人:青海省创业发展孵化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王焜,该公司总经理。 青海新高度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与青海省创业发展孵化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2019)青01民初759号民事判决书,青海新高度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与青海省创业发展孵化器有限公司均不服该判决,上诉至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5日作出(2021)青民终1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288645.38元,由青海新高度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10753元,青海省创业发展孵化器有限公司负担177892.3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480元,由青海省创业发展孵化器有限公司负担45210.89元,由青海新高度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3269.11元。现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青民终12号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青海省创业发展孵化器有限公司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承担诉讼费,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于2021年8月17日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青海创业发展孵化器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缴纳案件诉讼费169623元,本案的立案日期为2021年8月23日,在立案时,本案已不具有给付内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等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青海创业发展孵化器有限公司追缴诉讼费一案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逯 菁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 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张丽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