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琼0107执3425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省创业发展孵化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王焜。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回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公司副研究员。
被执行人:青海鼎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州共和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海口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海南省三亚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海省创业发展孵化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鼎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琼0107民初149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青海鼎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三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返还龙昆南路金竹园******座房屋并恢复原状、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12649元、被执行人青海鼎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拖欠房屋租金495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2671元、各金钱给付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本院缴交本案执行费1700元。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义务。
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进行了以下工作:
经本院工作人员与被执行人***、***沟通,在限定时间内已全部履行返还房屋及支付占有使用费的义务,并向本院缴纳了本案执行费1700元;
经本院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查控平台)以及执行司法查控系统(点对点查控平台),包括银行、公安部车辆管理、不动产等相关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青海鼎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近三个月的多次网络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经现委托调查,被执行人青海鼎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州共和县恰*************室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线索;
四、因拒不报告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青海鼎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拘留十五日,因其目前下落不明,未予实际拘留;
五、被执行人青海鼎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在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在网络平台上对**予以曝光。
申请执行人青海省创业发展孵化器有限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青海鼎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苏 祥 虎
审判员 吴 磊
审判员 欧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殷 西